直播连麦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兴的互动形式,在丰富内容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问题。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间连麦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明确了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边界。案件中的直播发布者因对连麦网友的叫骂“不作为”且对叫骂言论进行肯定和鼓励,被判构成帮助侵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系某平台知名博主。在某明星热点事件中,用户王某与吴某因观点对立“分站两队”。应观众要求,李某在公开直播中向王某发起连麦。连麦的20分钟内,王某针对吴某发表大量人身攻击言论,吸引2000余名观众在线观看,产生实时弹幕两万余条。其间,李某对王某及观众的不当言行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反而在王某发言结束后回应“感谢发声”“骂得挺爽的”等肯定性言论。
对此,吴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分别起诉王某和李某。针对王某的案涉直播及在其他社交平台的名誉侵权行为,法院已在另案判决王某应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案中,吴某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余元。
李某辩称,直播管理系平台责任,其已多次强调“个人言论责任自负”,既未参与侮辱谩骂,也未引导侵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侵害吴某名誉权,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
王某的侵权言论虽由其直接实施,但李某在长达20分钟内未采取断开连麦、禁言等措施,反而以“感谢发声”等言论肯定侵权行为,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了帮助,扩大了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李某未参与王某在其他平台的侵权,法院酌情判定其对一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需在其平台账号置顶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15日;对王某应赔偿的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1500元的连带责任;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发布者既是网络用户,又是具有管理权限的‘内容组织者’,需履行内容管理与行为管理双重义务。”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邓毅君指出,前者要求确保直播内容合法真实,后者要求对嘉宾及观众的违规言行及时制止,包括断开连麦、屏蔽弹幕等技术措施。
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和发布者,对直播间内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播发布者需确保内容合法,对用户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案涉连麦互动吸引数千观众实时参与,具有“群众性活动”特征,李某应承担类似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邓毅君表示,若直播发布者明知侵权行为存在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根据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与侵权人共谋的构成共同侵权;通过言语或行为支持侵权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仅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扩大的,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李某的积极肯定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而非单纯的补充责任。
相较于微信群主的“事后补救型”管理(发现违规后及时处置即可),直播发布者因直播活动具有即时性、开放性特点,需承担“实时监控型”更高注意义务。平台通常提供弹幕过滤、禁言等管理工具,进一步强化了直播发布者的主动管理责任。
网络直播已成为重要的文化传播载体,发布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规定,既要杜绝自身侵权,更要主动履行管理职责,对互动环节的侵权风险及时干预。此次判决明确,即便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或放任损害扩大的,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为直播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警示从业者须在技术便利与法律责任间建立平衡,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