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致昏迷养老院拒赔,谁来担责?律师回应

时间:2025-11-18 06:28:03

顶端新闻记者 苏梓晴/文 受访者供图

近日,有群众向顶端新闻记者反映,2025年6月,因母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需专业护工长期系统照护,姚文(化名)将母亲送至郑州市惠济区“融佑养老院”入住。不料仅两个月后,姚文便接到养老院电话,称其母亲在院内摔倒受伤。

接到电话后,姚文立即赶往医院,发现母亲处于昏迷状态,面部多处肿胀、牙齿脱落,口腔也有撕裂伤。事发后,随行的养老院工作人员仅短暂停留便匆忙离开,并坚称老人是自行摔倒,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一场突如其来的摔倒,导致母亲昏迷至今

姚文的母亲邵玲(化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因姚文平日工作繁忙,为确保62岁的母亲能得到系统、专业的照护,她将母亲送至郑州市惠济区“融佑养老院”居住。

“2025年6月29日,我把母亲送进养老院,下班后和周六周日全天,我和家人就轮番去照顾她。没想到才过了两个月,就在9月份接到院方电话,说我母亲不小心从轮椅上摔了下来。从现场拍摄的照片看,她嘴里全是血。”姚文向顶端新闻记者回忆道。

事发当天,养老院呼叫救护车将邵玲紧急送往惠济区人民医院。诊断报告显示:她右侧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牙齿脱落和口腔撕裂。从那以后,邵玲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至今未醒。

“我母亲虽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之前意识一直清楚,能对我们的行为做出反应,也能正常吃饭。现在却完全昏迷,只能靠插胃管进食流质,对我们的呼唤毫无反应,整天处于昏睡状态。”姚文说,“我们希望能得到道歉和赔偿,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姚文表示,自母亲摔伤以来,他们多次向院方提出承担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要求,但均未获赔偿。院方一再以“老人是自己摔倒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其间,当地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也曾多次介入协调,但均未能推动此事取得进展。

根据姚文提供的缴费凭证,截至目前,母亲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医疗费用已约达6万元。若后续需要聘请护工,相关支出还将进一步增加。

“这次摔伤给母亲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持续昏迷、神志不清、无法自主进食,全靠胃管维持生命。她免疫力急剧下降,频繁发烧,如今已完全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身体机能持续恶化,生命危在旦夕。这一切,不仅给老人带来巨大痛苦,也让我们全家承受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姚文说道。

律师:如存在霸王条款也可认定为无效

11月14日,顶端新闻记者致电融佑养老院询问事件进展。工作人员表示知晓情况,但称不便透露,并建议由司法部门介入判定责任归属,随后挂断电话。

家属反映,事发以来已进行过三次协调。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曾组织过协调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我们希望院方能承担应尽的责任,毕竟老人是在院内出的事。具体赔付金额仍需双方协商,我们计划再次组织协调,也会积极配合家属推进后续工作。”该工作人员表示。

同日,古荥镇街道办事处也确认参与了协调,但目前问题仍未解决。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院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家属又该如何维权?11月16日,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李俊秀律师指出,养老院与入住老人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与管理方,养老院对老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到该义务(如未及时处理地面湿滑、未提供必要行动协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老人受伤,则侵犯了老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侵权,也可视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照护义务,构成违约。

李俊秀表示,此类纠纷通常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养老院需自行举证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如无法证明无过错,则应承担法律后果。家属应注意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据:服务合同、付款凭证、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以及与老人伤情相关的医疗记录等。

“如果养老院被认定需承担责任,家属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李俊秀补充说,“合同中常见的‘老人自行承担责任’‘养老院对意外概不负责’等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该类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针对如何保障入住老人权益及加强行业监管的问题,李俊秀分析指出,“伤老”事件频发根源复杂:一是监管执行不到位,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力度不足,未能形成有效约束;二是违法成本偏低,行政处罚力度与可能的损害后果不匹配,使部分机构心存侥幸;三是行业标准执行不严,部分机构在人员培训、设施投入及安全保障方面偷工减料,未能落实国家或地方标准。

“纠纷发生时,家属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采取理性沟通与依法维权并重的策略。可先尝试协商解决,但不应无原则妥协。如协商无果,应果断通过行政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李俊秀建议。

来源:顶端100℃